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无偿献血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无偿献血工作持续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南宁市献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以下简称"无偿献血者”)及其近亲属临床用血后,用血费用减免和报销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近亲属,包含无偿献血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三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近亲属用血费用减免和报销为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不包含医疗机构进行的血型鉴定费、输血前检验费、配血费及储血费等费用。
第四条 用血费用减免和报销按照无偿献血在先,费用减免和报销在后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减免和报销标准
第五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近亲属用血费用减免和报销的限额,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终身可享受减免和报销个人支付的用血费用,且不受其近亲属用血费用减免和报销的影响。
(二)无偿献血者的近亲属临床用血,自无偿献血者最近一 次献血之日起五年内用血的,按照无偿献血者既往献血总量的两 倍减免或报销其近亲属个人支付的用血费用;五年后临床用血的, 按照无偿献血者既往献血总量等量减免或报销其近亲属个人支付 的用血费用。用血费用减免或报销后,献血量的扣除标准按实际 用血费用,以200毫升全血的价格计算,扣除无偿献血者的献血量。机采血小板每一个治疗单位按200毫升全血计算。
(三)已用于减免或报销的献血量不再重复计算。第六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近亲属临床用血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就医材料注明日期为准。
第七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近亲属在本市用血的,用血费用由就 诊的医疗机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减免。无偿献血者及其近亲属 在异地用血的,由南宁中心血站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手续。
第三章 减免和报销流程
第八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近亲属在南宁市辖区医疗机构用血时,可向就诊医疗机构提出减免申请。
第九条 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后申请用血费用减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用血费用票据、费用清单原件或有效
复印件;
(三)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条 无偿献血者的近亲属用血后申请用血费用减免,除了出具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血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能证明用血者与无偿献血者关系的户籍本、结婚证、出生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以上关系证明的,须出具《亲属关系承诺书》(附件),承诺无偿献血者与用血者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初审材料并上传至“广西用血减免平台”, 医疗机构按照南宁中心血站审核合格的减免金额直接抵扣用血费用。未通过审核的,由南宁中心血站在“广西用血减免平台”上向医疗机构说明未通过审核的原因。
第十二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近亲属异地用血后在南宁中心血 站办理用血费用报销的,还需提供无偿献血者本人或其近亲属的 银行账号、户名、开户行等信息,供南宁中心血站办理用血费用 报销转账使用。异地用血后可在“南宁献血”微信公众号上传申 请材料,由南宁中心血站审核合格后将报销款按申请人提供的收款方式汇入相应账号。用血费用报销申请信息未通过审核的,由南宁中心血站向申请人反馈审核意见,说明未通过审核原因。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须按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等量优先保障在本市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近亲属的临床用血需要。
第十四条 南宁中心血站负责用血费用减免和报销资金的具体 管理工作,资金由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助及按规定可用于鼓励无偿献血的其他资金组成,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各用血医疗机构应统一使用“广西用血减免平台” 实施用血费用减免,开放数据接口通道并实时对接,实现无偿献血者及其近亲属用血费用减免自动审核。
第十六条 各用血医疗机构应在结算处醒目位置设置用血直 免专窗及配备专用设备,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无偿献血者及其近亲属用血费用减免手续。南宁中心血站负责对各用血医疗机构办理无偿献血者及其近亲属用血费用减免进行指导。各用血医疗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用血费用减免情况 进行统计汇总,并将汇总表加盖公章后送南宁中心血站办理结算 手续。南宁中心血站应当对各用血医疗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减免规定的,予以结算;不符合减免规定的,不予结算。
第十七条 减免和报销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申请用血费用减免和报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减免和报销申请人骗取血费的,由南宁中心血站依法追缴其 所报血费,并取消其当次减免和报销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南宁中心血站或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规定的免交费用的用血者给予用血费用减免或报销的;
(二)对符合规定的免交费用的用血者不给予用血费用减免或报销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利用献血者信息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用血费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外籍人员,用血费用减免和报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一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捐献血小板的,按原规定享受机采血小板每一个治疗单位按800毫升全血计算。在本办法施行后,捐献血小板的,机采血小板每一个治疗单位按200毫升全血计算。
附件:亲属关系承诺书
附件
亲属关系承诺书
用血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
手机号 。
献血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
手机号 。
双方亲属关系:用血者是献血者的 。
双方已满足《南宁市献血条例》及《南宁市无偿献血者及其 近亲属用血费用减免和报销管理办法》关于用血费用减免和报销
相关规定。
本人郑重承诺:本关系承诺书真实有效。因提供虚假关系造成
国家经费流失或其他损失的,由本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后果。
用血者或献血者签名:
按指印处:
年 月 日